某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2019年以后签订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最高得16分,没有不得分。A供应商认为该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那么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须注意哪些问题?
业内专家认为,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但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不能设置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为评分项。同时业绩作为评分项分值不宜过高,一般顶格10分,否则就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了;二是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业绩的具体范围,不能限定业绩所属的行业、行政区域、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