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3C产品认证是否可以依照规定提交承诺函方式予以证明?
答案是不可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中明确提到,采购人应当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人不能仅依据供应商的承诺认定其获得证书的资格。
财政部在回复网友的相关提问中也称,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按照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不能仅依据各类声明函、承诺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