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投标截止前,交了退标函还能投标吗?(第113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何慧 2022-07-08 09:56:00

​在某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系统接口及配套硬件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公告“获取采购文件”部分规定:“如已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前来参与投标,应提前至少两天书面通知本单位,或发送《退标函》致本单位邮箱。”

参与项目的A公司提交了退标函,但是在开标前一天又改变了注意,要求参与该项目投标。采购代理机构认为,A公司已经递交了退标函,不能再参与投标,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质疑答复不满,又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尚未到投标截止时间,A公司有权继续参加该项目,但必须书面撤回退标函。   

投标时间截止前,交了退标函还能投标吗?

第一,上述代理机构的做法不合规,在投标时间截止前,A公司都有权继续参与投标。

第二,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退标函”一说。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提交退标函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也没有规定一定要递交“撤回函”才能继续投标。购买、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有自行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后续投标的自主权,无须向代理机构递交“退标函”或“撤回函”。若决定参与投标,只要在截标前递交投标文件即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因招标文件中要求递交退标函这一规定,进一步要求供应商必须做出书面撤回,限制供应商继续投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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