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项目如何设置核心产品?财政部国库司的权威答复来了!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何慧 2022-06-29 16:39:42

“系统集成项目怎么设置核心产品”、“网络集成项目设置多个核心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只有1个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是否认定为同一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核心产品品牌的供应商失去推荐资格后能否再次获得”……关于核心产品的设置问题在系统集成等采购项目中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常遇到的难题,也是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时针对较多的问题。

那么,系统集成类项目如何设置核心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了近两年财政部国库司对有关问题的答复。

1.问: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是将集成服务设置为核心产品还是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设备也必须明确核心产品?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根据评分方法的不同,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2.问:某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必须要明确核心产品?

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核心产品。

3.问:在政府货物类的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但是在投标活动时,货物制造商A与代理商B均参与了本次项目投标。代理商B参与投标的产品为制造商A生产的产品,并且A和B所投产品品牌为相同的品牌。是否应该只有货物制造厂家才能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答:87号令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分相同的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而不一定是货物制造厂家。

4.问:某网络集成项目设置3个核心产品(服务器、网络交换机、存储),只有1个核心产品服务器品牌相同,其他品牌均不同,能认定为一家投标人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集成项目采购的,应该明确核心产品,以核心产品的品牌是否相同作为判别是否为一家投标人的依据。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为便于采购活动开展,如果确有必要设置多个核心产品的,建议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5.问:公开招标货物类非单一产品采购,采购人未指定核心产品,评审现场是否可以按无核心产品计算,不考虑品牌相同问题?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6.问::一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共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分别为A\B\C\D\E公司,现A公司与B公司核心产品同品牌,评分顺序高到低为A\B\C\D\E,因A、B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B公司失去推荐资格,现在获得推荐资格的单位A\C\D,结果挂网后,A公司被质疑虚假响应,质疑成立,请问这种情况下,现有效供应商数量为4家B\C\D\E,请问B公司是否能够获得推荐中标候选人资格呢?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7.问:在实验室耗材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过程中,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项目需要指定核心产品,而实验室耗材招标的品种较多(少则几十,多则上百),各品种价格比重接近,且均为实验室现有仪器配套使用,生产厂家有限,指定核心产品很容易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导致流标。能否在实验室耗材招标中把耗材视同设备的“零部件”,不指定核心产品进行招标采购?

答:留言所述情形,请根据采购需求合理划分不同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

8.问:某招标方式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多个产品,招标文件确定了两个核心产品。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中,有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型号相同,另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型号不同。请问:是否应该按照87号令第31条规定进行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集成项目采购的,应该明确核心产品,以核心产品的品牌是否相同作为判别是否为一家投标人的依据。如果确定了两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

9.问:货物类磋商项目采购中,是否必须要确定核心品牌?

答: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10.问: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11.问: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违法违规?采购人认为所有采购需求都不允许偏离,都是核心产品,是否可以不标注?

答: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

12.问:采用低价评标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都通过了资格性审查,请问是核心产品报价最低的投标有效,还是核心产品和其它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有效?

答: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当选择通过资格审查的核心产品和其他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

13.问:评标现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有3家,且3家投标人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请问该项目是否继续评审?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若该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3家,且3家投标人提供同一品牌的核心产品,则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继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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