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项目怎么采购?看完这12个问答就明白了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2-06-23 11:51:19

软件和硬件互相依存,谁也离不开谁。IT采购项目中,相当部分为系统集成项目,在招标实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怎么判断、核心产品如何设置、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投标吗等等。

系统集成项目怎么采购?IT采购小编汇总了财政部国库司近年来作出的12个留言答复,供参考。

1.某货物类项目(如多媒体设备安装集成),涉及的硬件设备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为“工业”行业,其中包含如控制软件等配套软件,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可能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这种成套产品一般都为同一厂家生产,如果硬件设备和配套软件是同一厂家生产,但是所属行业又不同,可能存在按硬件设备定性为小型企业,按配套软件定性为大中型企业,出现同一项目中同一厂家企业类型不同,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国库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2.我公司投标一个195万元的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将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我公司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小型企业,但我公司的投标产品中有部分设备是大型企业生产的,比如:音响设备、多功能触摸屏、监控摄像头等。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我公司是否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比如200万以下的监控扩容,集成项目等,设备生产厂商均为大型企业。如果这样限定,我们中小企业就不能参与竞争了。 此类项目应如何操作?

国库司:留言所述情形,该公司不能参与项目的投标。针对此情况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明确采购需求,开展市场调查后,确定是否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问:有一项目为货物采购公开招标,核心产品为LED屏,中标人为集成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分包。请问中标人向LED制造商购买LED屏幕投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分包。是否和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行为相冲突。同类很多项目存在这一情况,到底什么是政府采购的分包。不是自己直接生产的就构成分包么?

国库司:集成商向LED制造商购买LED屏幕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分包。您提的问题中,集成商需要对购买产品进行集成,才能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集成商与LED制造商是购买合同关系,并不属于分包。

4.问: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中,可否将集成服务设置成核心产品,还是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设备中也必须明确核心产品。如果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三家集成商的集成方案中硬件选型不满足三个品牌是否应废标?

国库司: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根据评分方法的不同,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5.问: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实务中,出现一个合同项下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全部核心产品品牌都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但只有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若何计算?例如:网络集成项目有3个核心产品(服务器、网络交换机、存储),只有1个核心产品服务器品牌相同,其他品牌均不同,能认定一家投标人吗?

国库司: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集成项目采购的,应该明确核心产品,以核心产品的品牌是否相同作为判别是否为一家投标人的依据。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为便于采购活动开展,如果确有必要设置多个核心产品的,建议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6.问:我们是央企电信运营商的子公司(系统集成公司)在陕西省的分公司。请问在陕西省参加政府采购时候,可否能享受国家对电信,银行,保险,金融等特殊行业规定,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电信运营商的子公司(系统集成公司)是否属于电信业?

国库司:1.总公司的子公司的分公司,不得以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参与采购活动。

2.留言所述子公司所属行业问题,请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

7.问: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再作为政府采购法定资质 ,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等。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现在我市有个智慧教育项目,预算9000万元,主要设备为触控一体机等教学用设备,网络产品,教学软件。在特定资质上是否可以设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设定后是否违反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具体内容?

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中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属于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不得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体要求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采购文件不得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是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该资质不再是法定资质。

二是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进行了限制。采购文件将该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问:请问教学触摸一体机(如希沃seewo、鸿合HiteVision等品牌)、液晶拼接屏、一体台式机电脑(没有单独的主机,主机直接集成在显示器背部),是否属于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国库司:所述产品属于计算机和液晶显示器,都是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9.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提到: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这个资格条件有什么定义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的加分项吗?

国库司:1.资格条件是指在本项目中被列为资格条件的各项因素,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国家保密局颁发的资质,具有该资质的供应商可以承接涉密项目的系统集成。如果某个系统集成采购项目涉密,应该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为资格条件。如果不涉密,就不应该将该资质设为资格条件,也不应列为评审因素。

10.问:如果一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母公司中标后,能否将全部工作委托给旗下专业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法律上属于单独公司,不过在集团内也是母公司的一个部门)?(典型的场景就是某些信息化服务项目,电信运营商中标后往往委托内部全资子公司实施,并签订委托合同)。

如果不行,那么经采购人同意,母公司中标后,能否将部分工作委托给旗下专业全资子公司?(例如ICT集成项目,电信运营商中标后将IT开发部分委托内部全资子公司实施,CT部分自行实施。)

此外,想问下政府采购法所谓的“经采购人同意”,是否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就写明?如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后续有采购人出具书面确认是否也可行?

国库司:1.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转包。据此,母公司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后不可以转包给旗下子公司。

2.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不能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据此,母公司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后可以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分包给子公司。

3.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11.问:一个以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为主的信息化项目(预算650万元),在采购需求中包含了少量的交换机之类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该设备预算约30万元),这个项目是否可以按照服务类的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还是即使需求中包含少量目录内品目而必须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国库司:如果项目可以拆分,拆分后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其他部分既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如果项目不能拆分,整个项目都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12.问:87号令第7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是否可理解为采购人可依据自身理解来确定项目属性,而不需考虑采购的具体内容情况。例如:某预算1500万的采购项目,具体为网络设备1300万,系统集成服务200万,采购人认定整个项目为系统集成服务,并以此按服务类组织政府采购,是否符合该条款要求。

国库司:对于您反映的情形,如果采购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按照服务类项目采购更有利于采购项目的实施,并不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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