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必须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谢鸣鸣 2022-06-21 14:52:35

某市幼儿园内部配套设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有4家供应商参与,其中A供应商因缺少节能产品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38号文)中提到,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为什么上述案例中的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表示,上述案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购全流程现场进行,磋商小组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确认供应商的节能产品证明,因此供应商必须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他还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节能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在采购文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应当以采购文件为准。

“在公开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项目中也是如此。”谢言俊说,38号文规定的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的材料审核,节能证明材料是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要求,并不是对供应商的要求,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实质性要求,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现场审查,也必须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那么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或承诺函予以证明?

答案是不可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明确提到,采购人应当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人不能仅依据供应商的承诺认定其获得证书的资格。

财政部在回复网友的相关提问中也称,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按照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不能仅依据各类声明函、承诺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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