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3月某市光端设备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为: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记录。
当地财政部门核实后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
该市人社局对A供应商作出了怎样的行政处罚?
原来,A供应商因违反社会保险缴费管理规定,瞒报工资总额50万元,被当地人社局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行政处罚100万元,算是重大违法记录吗?重大违法记录如何认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中“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容易引起争议。不过好在今年2月份,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明确了“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即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因此,上述案例中,A供应商被罚款100万元,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不算重大违法记录。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税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就不按照罚款200万元的标准进行,而是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