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智慧教育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只能由两家供应商组成”。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采购人可以限定联合体成员数量吗?
专家认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采购人的法定权利,这个权利包括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范围,即可以设置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如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5家。采购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人可以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但需注意的是,不能强制规定供应商必须组成联合体,包括强制规定联合体的成员只能有多少家,例如要求联合体的数量只能为2家。总而言之,采购文件可以规定联合体成员的范围值,但不能规定一个固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