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 检测报告须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合规吗?(第101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何慧 2022-05-13 11:04:33

​在某中学电子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且必须是由指定的国家检测机构出具,A供应商认为该要求具有倾向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具有同类产品正规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报告都可以满足采购标的实现功能或者目标,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

采购项目要求产品的检测报告必须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提供,合规吗?

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相关问题时指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不鼓励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但是,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基于采购需求确有必要,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但是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即可,采购人不得指定特定行业或者地域的检测机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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