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中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以B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投标前A供应商向B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核实B企业为小型企业。随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价格扣除,最终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但是中标结果受到质疑投诉,随后,工业和信息化局再次到B企业核查,重新认定该企业为中型企业,随后做出了更正声明,认定之前开具的小型企业证明失效,但没有否认以前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A供应商非主观故意提交了不真实的声明函,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需要指出的是:工信部门根据制造商注册信息定供应商所属行业的划型。
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企业划型是采购人根据标的所属行业要求供应商填报的,不同行业对中小企业划型的标准不一样。当一个供应商提供多个标的时,供应商在不同标的上可能存在不一样的多种划型。
另外,供应商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是动态变化的,工信部门很难掌握。因此工信部门的认定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可能会不一致。
《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由财政部门根据行政调查获取的材料综合认定。
本案中,A供应商没有变造、伪造任何信息去骗取认定证明的故意,不应该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