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有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最后,A供应商综合得分最高,成功中标。B供应商综合得分为第二名,但报价最低。在中标公示期间,B供应商口头向采购人提出为何报价最低却没有中标的问题,采购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维持原评标结果。随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口头答复了B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在政府采购中,对于口头质疑是否可以拒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条规定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本案例中,该供应商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质疑,可以不予接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告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