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安部门互联网+云影像平台建设项目中,A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要求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的事项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质保金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合规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另外《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友的相关提问时也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
综上,政府采购活动只能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的保证金都不能收。
那么,质量保证金从何而来?
质量保证金出自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过,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是额外收取的,而是在工程款中进行预留。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