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可以要求关键核心设备供应商的市场占有率吗?(第91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谢鸣鸣 2022-04-02 09:21:36

​某供应商参与职业教育学校教学设备项目采购时,认为招标文件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于是提出质疑。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电子交互平板为关键核心设备,要求供应商要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连续3年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同时须提供知名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市场占有率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厂商公章。那么,关键核心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吗?

专家认为,市场份额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数量和质量。市场份额与企业规模的大小关系密切,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很难与大型企业在此项指标上分庭抗衡,企业规模要素往往决定了某品类产品市场份额占比的实际情况。核心产品应该体现核心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市场份额是购买力的一种体现,并不是卖得好的就一定是最好的产品。

大型企业的市场份额往往会比中、小、微型企业高。因此,该项目中招标文件的内容属于变相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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