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防汛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当地财政部门收到A投标人的投诉书,其中一则投诉事项称:“经认真查看中标人B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司认为,凭此《中小企业声明函》,B公司不应享受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该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公司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没有弄虚作假,为什么无法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原来,B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声明了自己是小微企业,但是其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却为中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小微制造商的产品,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身的企业划型无关。
因此,如果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