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医院心电、脑电监测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他的投诉事项为:“该项目废标理由不成立,招标代理机构强行进行废标处理,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利益。”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认为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上述项目的废标行为无效。
原来,A供应商是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了货物。期间有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强行废标。
采购代理机构强行废标,供应商是否只能听之任之?
关于废标情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废标的法定情形有4种: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未出现上述4种情形时,仍然强行对项目进行废标处理,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则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