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安局信息网络设备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认为项目采购预算远低于市场价,于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称,政府采购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且预算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相应的也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事项,所以投诉人主张“预算价远远低于市场价”,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因此,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应该围绕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采购预算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已经确定,并不属于质疑事项的范围。
如果供应商针对采购预算进行质疑,且在法定质疑期发出质疑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而应该作出答复,告知其质疑事项不合规。
另外,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除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外,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也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