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采购活动中,A供应商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活动。A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内容设置不合规,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相关供应商B认为,A供应商只购买了招标文件,具有质疑的主体资格,但因没有参加投标活动,不具有投诉的主体资格。
相关供应商B的说法正确吗?企业获取招标文件但未投标,是否无法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认为,投诉人A供应商依法获取了涉案项目的采购文件,是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且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受理了A供应商的质疑。因为A供应商提出质疑,并收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其身份成为质疑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定相关供应商B的意见不能成立,A供应商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获取招标文件但未投标,就无法提起投诉的说法。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要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质疑,制作的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且在投诉有效期内即可提起投诉。
但是供应商需要注意,如果获取了招标文件但未投标,则无法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