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IT设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提到,要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开标活动,接受现场身份核验。合格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标现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并接受现场身份核验,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对此,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那么,供应商必须参与现场开标吗?
专家表示,开标活动不是必须参加的。供应商是否参与开标过程,是否就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确认,是否申请开标人员回避,都属于供应商的权利,而非承担的义务。放弃这项权利,只能被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投标保证金也应依法进行退还。不能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就加重供应商的负担,减损供应商的权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