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交通安全能力提升设备项目采购结束后,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非小微企业,采购代理机构查阅了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这种做法违规吗?
专家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唯一身份证明,中标供应商无需提供更多证明材料。首先代理机构没有调查权,采购人只能根据已有的材料判断中标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如果质疑被驳回,供应商可以提出投诉,由财政局调查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中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