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交通规费征稽局系统维护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件中,当地财政部门以“投诉人没有经过合法质疑提起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了A的投诉。
那么,供应商在提起投诉前必须先经过质疑吗?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或者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则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以外,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均不能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