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一批卫生应急装备,于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事后投标人A针对采购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称其于2021年11月23日(星期二)收到A的质疑函,已过质疑答复期。A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上述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合规吗?供应商提出质疑,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当地财政部门对该投诉的处理决定,上述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提出2021年11月23日已过质疑答复期,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那么,94号令第十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需要注意的是,7个工作日并不包括周末。投标人A在结果公告发布(2021年11月16日)后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11月23日收悉,其中11月20、21日是周末,并未超过7个工作日。因此上述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是违规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