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福易找标数据显示,近半年共有超过500个政府采购项目规定了供应商无效质疑的情形。比如,某医院诊疗设备采购项目规定,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应该包括质疑内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确切来源的依据、单位名称、公章、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质疑,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采购文件规定无效质疑情形,合规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合法权利,采购人不应该以质疑函制作不规范等理由拒收供应商的质疑函,而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无效质疑”的说法。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质疑函的唯一情形是“供应商超出法定质疑期发出”,此外其他情形均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