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在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或制造商在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无效质疑,其投标将被拒绝。
该规定合规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出质疑有次数限制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不存在次数限制,更不能因为“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含三次)”限制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