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IT采购六大新闻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2-01-12 09:16:27

1.科技创新产品首次投放市场政府采购应率先购买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规定,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据了解,《科技进步法》此次修订是时隔14年后又一次“大修”,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优先采购安可产品和服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45号,以下简称《安全保护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运营者有“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财政部:从四方面推进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

2021年8月,财政部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请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及监管规则的提案》时表示,将在统筹考虑管理和技术等现实条件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整合共享资源,加快构建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体系。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0号(财税金融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财政部将重点从四方面推进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一是对《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进行修订,出台统一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规范,并推进各地按统一的规范整合省内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实现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二是拟尽快修订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化投标、开标、评标、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鼓励各地开展货物服务电子化招投标活动;三是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系统与财政相关管理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管理的有机衔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四是以政府采购公告综合查询、价格数据分析等为切入点,推进政府采购数据综合利用,积极为财政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效果分析、收支预测及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

4.定制开发信息化项目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2021年 7月 1日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财库22号文)施行。其中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财库22号文指出,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此外,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5.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公开征意见

2021年12月15日,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的《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需求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快数据中心绿色化转型。

其中提到,采购人应当按照《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对数据中心设计、信息产品及配套设备、运维提出绿色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验收过程中的抽查、能耗监测、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即可视为符合规定。

此外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要对承诺符合《需求标准》的信息产品、配套设备加挂标识,方便采购人选择。履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管理职责的机构,要对信息产品及配套设备是否符合《需求标准》进行抽查,送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检测认证。采购人自行运营数据中心的,应当按照《需求标准》的要求开展运维管理。

6.中央国家机关信息类协议供货产品上架电子卖场

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202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信息类入围供应商、入围产品及其最高限价,所有入围产品及其最高限价均已在电子卖场相应品目分类中集中列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京内外各级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类协议供货产品时,可通过直购、在线议价、反拍等方式完成采购。

信息类协议供货品目范围涵盖硬件和软件两种。其中,硬件包括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及其配件、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配件、商用空调及其配件三大类,软件包括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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