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公安局智慧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一供应商于11月8日(星期一)获取采购文件,其认为采购文件损害其权益,于11月16日以邮寄方式寄出质疑函,三天后采购人收到,但是采购人以收到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而拒收其质疑函。该采购人的做法合规吗?供应商的质疑函在什么情形下会被拒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质疑函的唯一情形是“供应商超出法定质疑期发出”,此外其他情形均不得拒收。
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或者投诉书时,送达时间的确定适用发信主义,即以供应商发出质疑函的时间为准,只要其提交质疑函的时间在质疑期限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
上述案例中,供应商在11月8日(星期一)获取采购文件,其只要在11月17日(包含11月17日)之前寄出质疑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收并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