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供应商反映,其通过邮寄质疑函的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未在质疑期限内送达,代理机构以质疑有效期过了为由不予受理。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送达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在法律上,对于文件邮寄或快递送达,常用的送达时间确定方式分为发信主义和收信主义。发信主义主张以供应商投寄时的邮戳或者快递寄出时间为准,收信主义主张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际签收的回执时间为准。
为了充分保护供应商的救济权利,在供应商投寄质疑函或者投诉书时,送达时间的确定适用发信主义。
因此,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只要邮戳或是发快递时间能够证明质疑函在质疑期限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
比如供应商在12月6日(星期一)获取采购文件,其如果在12月15日(包含12月15日)之前寄出质疑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