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参与投标并且中标,B公司提出质疑,其两个分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情况。随后,A公司提供了总公司的相应网站截图,证明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况。B公司又质疑A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那么,分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总公司还可以参与投标吗?
专家认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其不利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但仅仅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对供应商实施禁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是否需要禁止供应商参加,需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