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IT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A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出后,报价最低的B公司提出了质疑和投诉。因此,该项目合同延期了半年左右才开始签订,但由于中标产品迭代更新速度较快,A公司提出该型号的产品已经停产无法提供,只能用其他新型号的产品代替。那么,以新型号的产品替代,可以吗?
专家认为,更换产品型号属于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刚性特征,只要中标公告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至于由于质疑和投诉导致合同签订被拖延半年左右,需要看是否超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采购人应当征求所有投标人意见延长有效期,如果中标人不同意延长的,可以不签政府采购合同。如果未超过投标有效期,双方均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不得以新型号的产品替代。
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情况下,制造商产品升级迭代都会提前给供应链一定的过渡时间,因此产品的升级迭代不具有“不可抗力”性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审慎义务,评估商业风险,不可冲动投标、轻率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