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又有8家供应商被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暂停电子竞价交易3个月,违约情形均为“成交公告发布后未按要求确认订单”。
“目前,在供应商所有违约情形中,‘未按要求确认订单’占近九成。”国采中心电子化和专项采购处(以下简称“电采处”)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供应商既然参与了竞价项目,采购人也选择了其为成交供应商,就应该按要求来确认订单。还有一些供应商确认订单后,又以厂家无法供货或其它理由,告诉采购人无法供货放弃成交,这些行为都属违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于2020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所上架货物服务达80余万种,为全国3万多个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年采购额近60亿元。电子卖场“盘子”这么大,近万家入驻供应商又良莠不齐,怎么监管?
运行规则及时纠偏
据了解,为了做好电子卖场的管理,8月初,国采中心发布新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管理办法》),均对供应商违约责任进行明确。比如电子卖场将供应商违约责任分为三档,分别暂停交易3个月、6个月、终止框架协议执行。
随后,国采中心又陆续发布四期运行规则,包括三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一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运行规则》),对下架产品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交易的有关情形进行规定。
既然《新修订管理办法》已明确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为什么还要发布一期又一期的《运行规则》?
“任何一个办法制定得再完善,也无法囊括所有情形。通过运行规则的补充与细化,让后续操作更加明确清晰。”电采处负责人说,在新修订办法实施过程中,各种违约情形都有可能出现,而运行规则的发布,可以对新违约情形进行相应补充和说明。
比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第3期规定,电商对同型号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其自营平台自营产品价格,此项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未按上架规则上架产品或服务”的适用情形。
“《新修订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一般违约情形,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违约情形,那就通过运行规则来进行补充说明。”电采处负责人说。
自动处理违约行为
违约供应商要进行处理并公示。中央政府采购网设有“违规记录”栏目,从2009年至今,12年间共发布800余条违规记录。《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注意到,尤其是自2021年8月以来,4个月发布200余条违规记录,平均每天发布一条。总体来看,违规记录以电子竞价供应商居多,也有少数电子卖场供应商。
电子卖场和电子竞价自动违约处理机制于今年9月启动,一旦供应商出现相关违约情形,系统将第一时间自动处理并发布公示信息。
以电子竞价为例,如果一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了采购人需求,同时采购人也选择了它为成交供应商,那么这家供应商应该在72小时内确认订单,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系统将自动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成交公告发布后72小时内,供应商应当确认订单,在竞价需求公布的时间内主动与采购人联系,商定供货、合同签订等事宜。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自动处理违约的机制刚启动时,几乎每天都有几十家供应商因违约被暂停交易资格3个月或6个月,现在违约供应商数量明显减少,说明自动处理机制发挥了较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