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实施IT设备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第3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提出,因所代理产品调整,有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供货,决定放弃中标。随后,采购人与高出第一名110万元的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虽然该政府采购项目正常履行,但是采购人认为,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前擅自退还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合法。那么,代理机构未没收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是否违约呢?
专家认为,应该看具体的招标文件是否明确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首先,87号令第23条中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法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针对开标后不能撤销、中标后不能拒签的约定条款,是一种保证。
其次,87号令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含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而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下依然退还投标保证金,极有可能构成违约。当然,具体还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将放弃中标列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