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四川某地财政部门对一科技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原来,经调查,该公司在参加当地“公安局电子数据勘查取证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情形。
如果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须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那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成交的正当理由有哪些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正当理由”进行了解释,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一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三是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疫情、罢工、战争等。
此外,还存在一种情形,当采购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供应商可以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例如采购人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像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又比如采购人不按照采购文件或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供应商如有正当理由不能签订合同的,不承担法律责任,除正当理由外,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或者其授权的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