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免费提供教学软件及安装。但招标文件的货物清单中没有包括教学软件,也没有对教学软件需求做出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认为,供应商承诺提供免费的软件及安装,并没有违反87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因为该条规范的对象是采购人,旨在约束采购人在采购需求提出以及履约过程中不得接受赠品、回扣。对承诺提供赠品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不充分。其次,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对此类情形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从采购合同的角度分析,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中免费提供软件及安装的这部分内容属于法律意义中的要约,采购人是有权拒绝的。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免费提供软件及安装这个要约条款作无效条款处理,这样做才比较合理合法。
专家还建议,各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可依据87号令第六条,出台细化规定避免出现赠送、赠予引起的争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具体项目招标时,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被取消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