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语音教学视讯软件及其配套设施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中标结果公告清单,从中标供应商公司官网查询了解到,该公司所投“语音实训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随后,采购人以“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官网截图属于无效证据”为由,驳回其质疑。那么,中标供应商官网截图能作为质疑的事实证据吗?
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供应商的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而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网页截图,可能存在广告夸大宣传、产品更新、改进等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不具备证明效力,并且未经中标供应商认可,因此仅凭供应商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不足以证明供应商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