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验室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发布后,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提出质疑。该供应商认为,评分细则中要求对仿真软件进行现场演示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人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那么,评分细则中要求软件现场演示合理吗?
专家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定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形的除外。软件属于无形产品,现场演示能够让评标专家清楚、直观地了解软件的性能、功能的表现方式等。要求现场演示且将现场演示作为评分标准并无不当。但对于分值权重,建议参考货物金额占所在包预算总额的比例,再进行合理设置且分值不宜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