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IT类设备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有供应商对中标候选人产品参数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证明材料,该如何处理?
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但是,质疑供应商没有权利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证明材料。如确有必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有向被质疑中标候选人核实、了解情况的责任。
同时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证据不可能掌握在质疑供应商一方手中,所以政府采购不应该遵循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了解实情的相关方协助复核。
需要指出的是:中标候选人的产品或服务参数可能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