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部分城市限电,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效率也下降了不少。某供应商中标后提出中标的品种数量库存不足,全国产量加起来都不够采购人所需数量,供应商要求更改部分品种,采购人拒绝并坚持废标后重新招标,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候就出现了问题, 重新招标势必对公司造成损失,应该如何维权?
专家认为,该供应商虽然中标,但供不应求的情况应该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可以不参与投标,而不应该等中标了才告诉采购人无法供货。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监督管理部门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而不是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维权或索赔。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