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审因素履约能力及业绩显示“具有有效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有供应商查阅发现,ITSS资质分4级,四级(最低一级)的申请条件要求申请单位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暗含一定程度的时间限制,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故投诉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当地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那ITSS资质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呢?
ITSS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是全面规范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指导实施标准化和可信赖信息技术服务的一系列标准,覆盖信息技术服务的规划设计、部署实施、服务运营、持续改进和监督管理等全生命周期。ITSS证书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是目前行业内普遍比较认可的证书,具有一定的“含金量”。当前,不少地方把ITSS资质作为评分项,但相关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专家认为,如果ITSS证书与软件运维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且不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可以设置为评分项的,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ITSS证书的认证成本较高,包括评估费用、咨询费用、专业运维过程管理工具费用、培训费用等,对小微企业来说认证压力较大。因此专家并不鼓励将此类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对小微企业构成歧视性,难以发挥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如果确实需要将ITSS证书作为评分项,分值设置不宜超过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