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中,投标人为代理商,为其供货的制造商为中小企业,那《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是填制造商还是自己呢?该由谁盖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办公设备采购属于货物类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应该填写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果上述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须所有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如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