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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9-20 07:43:02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2021年6月21日,你公司作为供应商参加了荆州市沙市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沙市教育一体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2021033)采购活动。2021年7月5日,荆州市沙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向你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2021年7月15日,你公司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递交《中标放弃函》,以“经与所投一体机产品制造商确认后被告知,目前市场上显示面板、芯片存在供应链缺货并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对供货期的要求以及我司重新对成本的评估,我公司确认无法履行此次项目的相关事宜”为由放弃了该项目中标资格。2021年7月27日,你公司对于放弃中标资格一事作出补充说明,称你公司推拉绿板的得分在评分环节中应属于无效得分,因此不满足第一中标人资格。此后,你公司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玖元零玖角伍分整(小写18749.9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执法单位:沙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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