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代理机构问:采购某IT设备,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中将属于某供应商的专利设为评分项,这样可以吗?
专家认为不可以,构成对拥有特定专利供应商的指向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专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其中“独占性”也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也就是说该公司的专利只专属该公司独有,其他公司并不具备,如果设为评分项,就等于单独为该供应商加分。这属于严重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与采购标的的质量和性能相关的类型专利数量,只要构成有效竞争,即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是可以设为评分项的。比如信息化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设置: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专利数量5个以上的,加2分;1个以上、不足5个的,加1分;0个,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