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至9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相继与18家违约供应商解约,其中北京远龙科技有限公司因串通投标(文件混装)被暂停电子竞价交易资格3年。
另外17家违约供应商主要存在三种违约情形,其中中山市恒之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存在“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违约情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长治市义水源工贸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存在“成交后不履约”违约情形,暂停电子竞价交易资格6个月;福建凡清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存在“采购人投诉该供应商未及时确认反拍成交订单”违约情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18家供应商违约情形一览表
(9月1日—9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违约情形 |
1 | 北京远龙科技有限公司 | 串通投标(文件混装) |
2 | 北京盈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该供应商未及时确认反拍成交订单 |
3 | 北京慧智和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该供应商未及时确认反拍成交订单 |
4 | 福建凡清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该供应商未及时确认反拍成交订单 |
5 | 北京路通祥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成交后不履约 |
6 | 北京世纪悙通科技有限公司 | 成交后不履约 |
7 | 青岛正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成交后不履约 |
8 | 长治市义水源工贸有限公司 | 成交后不履约 |
9 | 中山市恒之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0 | 北京益周永泰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1 | 佛山市恒盈计算机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2 | 广东省墨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3 | 河南省和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4 | 云南华斯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5 | 北京伟豪基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6 | 北京永想联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7 | 广州迪鸿电子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18 | 企云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 |
记者统计发现,自8月12日以来,国采中心已与50家违约供应商解约,违约情形达9种。其中违约最多的情形是“未按上架规则上架产品或服务”,共出现31次;其次是“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出现12次;“采购人投诉上述供应商虚报低价,无法按其填报价格成交”出现10次,排在第三位。此外,“未正确上架至相应类目下的”出现7次,“采购人投诉该供应商未及时确认反拍成交订单”和“成交后不履约”各出现4次,“产品单价超过100万元”出现2次,“盗用含有其他电商logo底纹或水印的图片”出现1次,“串通投标”出现1次。
据了解,此次处理依据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管理办法》(国机采[2021]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理依据如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成交订单确认后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三)提供货物或服务与电子验收单不一致的;
(四)产品质量、服务等不满足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的;
(五)其他在履约环节出现的违约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一至三年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在处罚暂停期间以任何形式重复注册和参与电子竞价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终止框架协议执行并予以公示,视情节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谋取入围已经核实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具备相应行业有效的生产服务资格条件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支付生产服务人员工资,造成人员聚众上访等事件的;
(七)履约过程中因管理或人为原因造成安全等级事故的;
(八)未经采购人允许将所承担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九)将所承担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