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办公外设产品采购项目中,A公司来投标,一评审专家在A公司持有9%股份,他需要回避吗?
业界专家认为,不需要回避。该评审专家属于A供应商的股东,但不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其中一条是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
怎么判定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你的出资额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你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50%以上,这种情况称为绝对控股。
另外一种情况是相对控股,在这种情况中,你的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是依你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指的是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