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放弃成交项目,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执法单位: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