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品牌”危害多,健全法律制度杜绝问题再现

政府采购信息网 谢鸣鸣 2021-08-25 10:14:05

“如果指定品牌,公开招标还有什么意义?这对其他供应商来说太不公平。”一位计算机设备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为什么还要指定品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联系了多家计算机设备供应商,但大多数对此问题避而不答。

无法良性竞争

“从政府采购市场角度来看,如果采购单位从品牌到配置参数都提出了具体甚至是不合理的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很难将类似货物统一采购,达不到集中采购的目的,不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一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采购到综合性价比最佳的产品。而某些采购人在确定品牌时,对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了解不足,盲目追求高配置,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加大财政负担,阻碍政府采购优化资源配置目标的实现。

业内专家表示,一些供应商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往往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与某些采购单位的采购人员勾结,走一个“过场”, 致使政府采购无法实现品牌间的良性竞争,失去了遏制腐败的积极作用。

打破市场平衡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政府出于优先扶持本地企业市场发展的目的,而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依然不少见。比如某市计算机采购项目大多限定惠普、华硕和方正这三家品牌,究其原因,竟因为这三家供应商在当地有投资或设厂。

上述专家指出,对于一个计算机采购项目来说,符合其功能条件的品牌较多,这种不公平的竞争往往会扰乱整个政府采购市场、以及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出现变相垄断、提高成本的弊端。

“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指定品牌’乱象丛生,加大了各种舞弊行为的出现。”一位计算机设备供应商说,为了向采购人推荐其商品或服务,想尽办法与公职人员打“交道”,很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行为,使政府采购工作丧失客观公正性,降低了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和效果。

健全法律制度

专家建议,应当修改完善“指定品牌”相关政策法规,让采购人能买到性价比高的产品,而不仅仅是通过比较参数。此外应加大采购监管力度,防止恶意低中标等方式在表层做功夫。以汽车采购为例,国产车在参数上可能优于进口车,但进口车价格要高很多。“有时候,关键技术指标无法完全体现出产品质量,在评审时应综合考虑,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而不是仅局限于某一个优点上。”

山东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能和具体工作需要,指定相应的通用和专用设备配置标准。对于专业性强较强、单项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可由集中采购机构牵头,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早期采购计划和标书的制订,这样可以避免由于用户不了解市场情况而出现盲目“指定品牌”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组织地进行市业务培训、政策法规学习等。此外,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做好采购需求的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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