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询价项目,发布成交公告后,打电话通知成交供应商来拿通知书,供应商迟迟不来。时间过去了四十天,仍不见成交供应商的影子。成交供应商既不领取成交通知书,也不说放弃成交,应该怎么处理?
专家认为,成交供应商没有领取成交通知书,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就认定其放弃成交,缺乏法律依据,除非招标文件中事先有约定。
成交供应商如何收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如何确认成交通知书是否送达,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在尽了告知义务,确认成交通知书送达后,成交供应商依然迟迟不签订合同,才可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名或者重新采购。同时应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追究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