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暂停9家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今天(8月17日),国采中心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第1期)(以下简称《规则》),对“办公/设备/电气/其他类”产品下架的具体情形和“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的其他有关情形进行规定。
《规则》指出,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电子卖场入围征集文件和我中心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结合电子卖场运行实际进行规定。
根据《规则》,“办公/设备/电气/其他类”产品下架有六类情形,一是连续180个自然日销量为0的;二是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三是盗用含有其他电商logo底纹或水印的图片的;四是未正确上架至相应类目下的;五是价格明显高于相同或同等配置产品价格;六是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的。其中二至六项规定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违反电子卖场上下架和交易原则情形”。
什么情形下暂停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四类情形,此次发布的《规则》再增加一类情形,即“在电子卖场运行过程中,出现国采中心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争议时,供应商未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为了规范电子卖场运行,国采中心8月1日颁布《管理办法》,其中第六章明确了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规则》根据《管理办法》,结合电子卖场运行实际,就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架、交易规则和违约等具体情形做出说明,以保障电子卖场规范运行。
以下为《运行规则》(第1期)全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第1期)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电子卖场入围征集文件和我中心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结合电子卖场运行实际,现就“办公/设备/电气/其他类”产品下架的具体情形和“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的其他有关情形规定如下。
一、“办公/设备/电气/其他类”产品下架的具体情形:
(一)连续180个自然日销量为0的;
(二)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盗用含有其他电商logo底纹或水印的图片的;
(四)未正确上架至相应类目下的;
(五)价格明显高于相同或同等配置产品价格;
(六)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的(如属于不符合厉行节约要求的“豪华”奢侈品或属于违规上架的进口产品)。
本条第(二)至(六)项规定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违反电子卖场上下架和交易原则情形”。
二、在电子卖场运行过程中,出现“国采中心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争议时,供应商未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情形,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的处理。
本期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