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这样做可以吗?
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有专家认为,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供应商再次提出异议,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财政部门已经根据情况去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时, 反复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意义。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