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弄清楚"撤销"和“撤回"的概念。"撤回"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而"撤销”是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