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过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采购与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添购行为,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和区别,你知道吗?
(1)发生原因和采购标的不同。追加采购是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而添购是为了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的配套性,货物、服务或工程可以与原采购项目标的不同。
(2)采购方式、程序不同。追加采购不是独立的采购方式,不需要经过采购程序;而添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完成。
(3)采购预算不同。追加采购的补充合同是在同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内;添购是新的采购项目预算。
(4)时间期限不同。追加采购要求在合同履行期内完成;而添购时间不限。
(5)采购项目、合同性质不同。追加采购不是独立的采购项目,补充合同也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合同;而添购是新的独立采购项目,采用独立的政府采购合同。
(6)协商方式不同。追加采购的采购人直接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协商即可;而添购是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
(7)协商内容不同。追加采购需补充合同数量与金额,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而添购需协商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8)协商记录流程不同。追加采购可以没有协商记录而直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而添购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