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供应商A兼并供应商B后,A可以使用B之前的业绩作为自身业绩投标吗?(第2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丁松菀 2021-06-11 08:43:5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供应商B此前的相关业绩可以算作A的业绩。同理,B如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A也要相应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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